检察机关有权利针对嫌疑人员
批准逮捕,但并不能
保证必定会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正式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坚持对其
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严格地审查。
如果经过调查评估,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采用限制自由的羁押手段时,则应当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释放或者更改
强制措施的合理化建议。
相应的司法机构须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及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给人民检察院作出跟进。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第九十四条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只要他们各自做出了逮捕的决定,或者公安机关对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实施了
拘留,那么无论何时,均必须在逮捕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工作。
倘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逮捕措施,那么便必须立即释放被捕者,同时发放
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