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期限为三十日的
刑事案件中,若公安机关主动提出变更为取保候审,那么就意味着
当事人无需继续被
羁押于看守所内。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作为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而存在的,倘若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并对当事人进行
逮捕。
同样地,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出现
违法行为,也会面临同样的后果。
而关于案件最后裁决结果,即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实际
刑罚或
拘役、
罚金等判决,则需经由法院审判并做出裁定。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完全意味着最终无法被判定为有罪以及需要服刑。
相反,取保候审的启动需要满足特定条件,通常是针对情节较为轻微且危害较小的案件。
基于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或者仅被判处
缓刑、罚金等非实质性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