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时间通常为三个月经历。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拆迁工作应当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
基本原则,拆迁款项自征拆补偿、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须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若未到位的则被视为尚未补偿到位,此时可以拒绝向对方交付土地及房屋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理应归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所有。
实际上,判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并非基于户口因素,而是依据
房产证明来确定的。
尽管户口簿上的户主有可能是房子的拥有者,但这仅是前提之一。
在遇到
房屋征收的情形时,有关部门应对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展开详细调查,同时需要获得被征收人的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结果亦将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开公示。
关于
拆迁安置问题,通常会由拆迁执行主体与被拆迁方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安置方式、地点及其对应的实施标准,这些内容将会体现在正式的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任意一方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对该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一旦主管部门做出裁决,便可视作是一种具有指导性的
行政行为。
针对安置问题,既可以通过一次性解决由此产生的住房需求,也可以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即由拆迁委托方提供周转房(或依据补偿时间,给予被
拆迁人相应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帮助被拆迁方自行解决临时居住困难。
另外,如果安置用房无法一次性满足需求,协议中应明确过渡期的具体长短,这样即可将拆迁安置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分别是一次性安置和过渡性安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