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即第七十二条与第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得以实施
缓刑的条件主要有三点需满足:首先,
缓刑仅可适用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个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信息,仅仅针对的是法院宣告的刑期范围,而非
法定刑期。
虽然法定最低刑可能会高于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假设
犯罪主体具备减轻
量刑情节且实际判决结果在三年以下,仍然有可能适用缓刑。
反之,若所受
刑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则不可适用缓刑。
其次,对被判处
管制或者单独
附加刑之人,按照法律规定无法适用缓刑。
原因在于,彼等不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适用缓刑缺乏实质意义。
最后,若某人为多重
犯罪行为,经
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则该主体亦有可能获得缓刑机会。
除却以上实体条件,要想成功适用缓刑,还需满足另一项条件,那就是
犯罪者的
犯罪情节以及自身的悔罪表现必须足以证明其在缓刑执行期间不会再次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都会得到缓刑待遇,事实上,真正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其实在于犯罪者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示。
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的概念,不仅包括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同时也涵盖了主观态度的成分,既包括案件之内的事实情况,也包含与案件相关的外部信息。
所以综合考虑,除非情节轻微,才可能得到缓刑机会。
至于悔罪表现,则是指犯罪后有反省自身罪行的意愿和行动,例如积极退还
赃款,在
羁押期间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诚实地交代罪行,同时在审判阶段能够深度挖掘犯罪的思想根源等等。
此外,忠诚的读者们请牢记,对那些经历过一次
判刑并且再次犯罪的
累犯人士,我们是不适用缓刑政策的。
这样做的依据在于这类罪犯往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对其进行改造相当困难。
如果不对其执行原有的刑罚,那么这些累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极大增加,因此对于此类罪犯,我们是不能提供缓刑政策的庇护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