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中,若检察机关决定不对案件提
起诉讼,则通常无需再向法院进行后续审理。
该决定的做出者及处理案件的最终机构为人民检察院,并且在此过程中,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判起诉阶段。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案件自然无须向法院进行转移,从而也就规避了法院对于此类事件可能采取的后续行动与
处理方式。
具体来看,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法定不起诉,即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如发现
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便有权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2.
酌定不起诉,即当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处以
刑罚甚至可以免除刑罚时,检察院亦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完成
补充侦查工作并再次认定
证据仍不足够充分时,也可以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