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论述中,我们必须明确,当
缓刑者在
缓刑期内再次犯下新罪时,不应将其视作为
累犯。
根据法律
法规,已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内犯有新的
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撤销缓刑,对此新的
犯罪行为进行详细的审判并依法做出判决,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的严格规定,结合前后两次
犯罪所应得到的
刑罚,共同决定对罪犯应执行的惩罚措施。
回溯到累犯这一概念本身,它是指曾遭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惩罚,在刑罚执行终结或获得赦免之后,如果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再犯被判定为应受一定刑罚的罪行,就属于累犯的范畴了。
关于被判处在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范围之内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仍可被宣告缓刑;
但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孕妇以及已经七十五岁以上的老年人,则应该被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