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
拆迁安置事宜所规定的法定期限为六个月。
具体而言,当公民、
法人或其他团体在得知或应该了解有关
行政行为后六个月之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视为有效;
若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不动产引发的
诉讼案件,该等诉讼应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之后,才可提交法院;
而其他类型的诉讼则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需超过五年后方可展开。
此外,无论何种案件,只要是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均须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审理。
如果遇上特别情况需要延迟审理,但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同时报上级法院审批后方可延长六个月。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遇拆迁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补偿亦未寻求满意解决方式的情况下,不得以强制手段实施拆迁。
拆迁补偿争议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
若涉及到
强制拆迁城市建筑物的处理,相关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拆迁
当事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需接受申请并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调解;
第三,补偿与安置方案已达成适当协议;
第四,相关
听证会已经依规定程序举办完毕;
第五,强制拆迁决定已告知被拆迁人,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要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被拆迁人,并与之详细沟通和解释宣传力度,争取其配合自行搬迁;
最后,已完成现场公证及
证据保全工作。
以上便是关于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及
执行流程要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