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进行婚姻关系解除之时,他们所能分割的财产亦仅限于具有婚姻合意性质的
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明确而言,夫妻合力财产的内涵及其范围如下所示:首先,主要包括薪资报酬及额外奖金利益;
其次,涵盖了生产经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再者,即为智力活动创造的价值,如
知识产权经济收益;
此外,还包括个体财产投资形成的经济效益、男女双方实实在在或应当获得的
住房补贴与
住房公积金、以及
养老保险金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多种形式。
以上内容涉及到的所有财务名称都应该被视为概括性的术语,广义地理解为与薪资相关的收入我们称之为“
工资、奖金”,而实质上这其中包含着多个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盈收,如农业生产劳动收入、工业制造生产收益,以及服务业、信息技术产业等各类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