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告》第二条之规定,该仲裁对确立劳动关系所需的确认材料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首先是(一)方面,即提供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为您缴纳各种
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关记录;
其次是(二)方面,即提交由贵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直接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再次是(三)方面,也就是由您亲自填写的所属公司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过程中的重要记录;
紧接着是(四)方面,这包括提供您在工作时的考勤记录;
最后是(五)方面,即请其他在职员工出具一份合理并符合事实情况的证词,上述所有方面都需要得到证明材料。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一)、(三)、(四)等几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均应由贵公司负责提供举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