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两种类型的侵犯
人身权利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以及以
违法或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及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侵犯
人格权益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
具体来说,当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监护权等受到严重侵犯,并且已经引起了严重的法律后果时,受害者可以提出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对于以非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价值观的手段
侵犯隐私权、已故人员的人格权益以及其他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人格权益的行为,一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受害人也同样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
而当某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纪念物品因遭受
侵权而导致
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其所有人亦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
近亲属遭受
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
继承。但
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
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