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面部遗留伤痕,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所经营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损失的一方进行
赔偿。
若经赔偿后仍存在不足的部分,则需由事故
责任人自行承担
赔偿责任。
对于造成民事一般伤害的情况,责任人应支付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住院膳食补贴等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需且合理的花费,并且要承担因
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
至于伤痕的赔付标准问题,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需要鉴定机构通过对受损程度的评定确定相应级别后才能得出具体的
赔偿金额。
因此,受害方应当及时前往鉴定机构对自己的健康状况进行
伤残评估。
如果达到了
伤残标准,还可向责任人提出
残疾赔偿,并请求支付面部美容整形所需的费用以便修复或消除伤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