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当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时,务必于24小时内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其
家属或单位发送《
拘留通知书》,请
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
同时,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之时,务必出示
拘留证以示公正无误。
在拘禁完成之后,
犯罪嫌犯应及时送往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逾过24小时;
除非存在因事态紧急无法及时通知家属,或者涉及到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等不可知悉的案件事实可能会妨碍调查侦破工作的情况外,公安机关均需在拘留行为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将
被拘留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相关状况第一时间告知其家属。
而待上述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亦须立即重新通知所有被拘留人员的家属,以便他们能够及时掌握亲人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