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当事人因为亟需后续治疗费用或其他原因被迫接受低于应有标准的
赔偿款额,或者从主观上认为自己接收到的信息存在严重误导,即使已经单方面决定接受较低的
赔偿金,也依然有权利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协商。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这些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撤销”范畴。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47条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
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申请;
而在第148条中也规定了,若一方当事人采取
欺诈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一方便有权采取同样方式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一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
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