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
工伤认定齐全之后,便需要进行进一步细化的
工伤鉴定工作,依循坚定的鉴定结果,享有法定的
工伤待遇,获取合理的工伤
赔偿。
当雇员遭受
工伤事故时,须经过全面治疗,伤势趋于稳定且出现了残障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等现象,此时应依法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此项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向属于市区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请求,同时需
递交相关重要文件如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工伤医疗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
若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若企业未主动承担起为雇员申请工伤认定的职责,雇员仍可自行申请。
然而,某些情况下,个人虽然已经提出了申请但企业仍然未予处理,以致形成
工伤申报超期的状况,对此,雇员有权主张企业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