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房屋出租方有权行使解除租赁合约之权,然而在实施此项权利之前,必需首先与承租者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在此基础之上,若尚未达成共同意见,则房东通常不宜单独决定解除
租赁合同。
反之,倘若房屋出租方未经协商私自采取解除措施,承租者有权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
然而,以下情况除外:租客未能依照约定的方式或尽可能减少对租赁物业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使用该房产;
租客未经取得出租方明确许可即擅自将所租房屋分租他人;
承租人无合法合理的理由
拖欠或缓付租金,且经过出租方的多次催促,在规定的合理时间
逾期仍未补足
欠款;
以及
租赁协议中已预先列明予以
终止合同的特殊情形均属此类情况。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