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接受
工伤诊断和工伤
赔偿而与雇主之间存在争议的工伤员工及家人来说,可依照相关
劳动纠纷处理规则来解决问题。
2.如工伤员工或其
家庭成员,亦或是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
工伤认定结果以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赔偿措施持有异议,应当遵循有关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法律
法规予以处理。
3.若职工对于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
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心存疑虑,应及时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
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有不满之处,则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
重新鉴定申请。
4.最后,省级劳动鉴定机构将负责给出最终复查鉴定结论,而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则需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复查鉴定流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