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其将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首先,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检察院都会积极推进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工作,不会因此而使调查和
起诉程序出现任何延误或停滞;
其次,一旦案件已被移交至检察院,如果他们认定现有
证据并不充足,那么他们便有权将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
补充侦查;
最后,倘若检察院发现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时,他们便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反之,若证据确凿,事实清晰,他们则会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起诉。
而取保候审这项措施,其实质上是各位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不予
羁押的特殊
处理方式。
对于那些本应
逮捕之人,但若发现其患有
重大疾病或者正在孕育期,抑或是在哺乳期内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亦或是罪行轻微者,他们都可以根据上述情形酌情考虑使用取保候审的手段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