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上诉过程中,通常情况下
二审判决时不会加重罪犯的刑期。
根据法律规定,第二级审判机关在审理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以及
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所应受的
刑罚程度。
而对于第二审人
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案件而言,除非存在新的
犯罪事实并由人民检察院补充
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能在此基础上加重被告罪行。
所谓的“上诉不加刑”,即是指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判法院不得对其加大刑罚。
这一
诉讼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与不安,保障其依法享有上诉权,从而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合理地处理。
这一原则已被诸多国家广泛采纳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或者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