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得以不
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法定不
起诉,其中涵盖罪嫌疑人具备六种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状况中的任意一个,其具体情况为"除外告诉才处理的
犯罪以外,若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且未被提起告诉或者撤回告诉者";
其次
酌定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在面对
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特殊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则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若对犯罪案件进行两次
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
起诉条件成立,便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不起诉的适用前提始终是案件已经经历了补充侦查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