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原先收取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程序和步骤如下所示:首先,
犯罪嫌疑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必须于接到
解除取保候审的指令之时立即将自身所缴纳的全部
保证金如数返还至公安机关;
其次,针对决定是否要退回保证金的事宜,须经过严格审查后方能作出决定,并上报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待负责人同意后签发退回保证金的决策证明书;
接下来,当公安机关决定要退还原告即犯罪嫌疑人员的保证金时,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员的取保候审的同时,需要通知相关指定的银行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员的保证金全额归还给他们本人,且犯罪嫌疑人员需要在
退款保障决定书上签字确认收据。
最后,原收取的保证金已经决定退还的犯罪嫌疑人员或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可凭借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前往制定银行领取相关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