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减刑、
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对相关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其审判过程可以采用公开
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两种形式。
然而,有以下几点情况的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
首先是涉及到因罪犯表现出
重大立功行为而请求获得宽大处理的案件;
其次是在报告请求宽大处理的起始日期、间隔时期或者宽大处理的范围方面存在疑问的案件;
然后是在公示期内收到反对意见的案件;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异议的话也需要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最后,与之相关的是那些被要求给予减刑、假释的罪犯属于
职务犯罪罪犯的案子,以及组织、领导、参与、包庇、纵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
金融诈骗罪的罪犯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或引起广泛关注的罪犯。
还有就是当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适宜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的状况时,均需如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