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对于
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这实际上意味着,当某人被
判处死刑并
缓期两年执行之后,他/她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得
减刑。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
死缓犯人获得减刑的权利,但其减刑的限度是存在的。
以
缓期执行期满后可能被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情况为例,最短的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因其
犯罪情节较轻而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他也需要服长达二十年之久。
换言之,无论具体的减刑情况如何,被施加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必须至少服满至少二十年的长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