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劳动合同配套的附件,其地位等同于劳动合同本身,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
通常来说,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会同步进行签订仪式。
然而,对于
补充协议则需单独进行签订。
值得注意的是,若经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而达成协议并确立为附件,便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层面来看,附带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广泛认可且合法有效的。
这意味着,附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附件在
劳动争议问题解决过程中也能够充当有力的佐证。
此外,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约定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为劳动
合同附件中,那么身为用人单位就必须对规章制度的增删改动谨慎行事。
尽管规章制度的修订过程可能须经历多次民主程序的审阅,但用人单位始终保留着最终决策权,而劳动合同的签署及变更也只能在双方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