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次
取保候审的程序,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罪犯或
犯罪嫌疑人可被允许实施两次取保候审。
在案件已经从检察院、公安局送至人
民法院处理之后,若罪犯符合再次进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为被告重新签发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文件,同时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进行核算。
具体适宜取保候审的情况如下: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
2.可能会被判长期
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或罪犯本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
社会危害性;
3.案件在司法机关的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本身并未得以公正、公平地处理完毕,此时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如果取保候审的方式选择使用
保证金,那么在执行期间,需要被告人及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如选择提供保
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任何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