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
意外事故损害或罹患
职业病时,必须暂时停止工作接受
工伤治疗。
在此期间,他们的原
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同时,雇主也应对工伤员工提供以下三种重要待遇:1.在工伤治疗与恢复方面享有的权益;
2.仍然按照员工在受伤前所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以月度为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
3.对于无法自主照顾自己日常生活的员工,雇主有责任承担起照料他们的责任。
至于所谓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则是根据员工在受伤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进行核算的,如果员工工作未满12个月,则将以其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
若不足1个月,则以
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工资额为准。
这个工资部分应该包含了员工所有的收入来源,具体来说,就是员工的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发放的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