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正式解除或终止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提供一份详实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且需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以及各项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事宜。
在此基础上,劳动者也有责任遵循双方预定的协议,妥善处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如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则应在所有交接手续完备之际立即予以支付。
关于
试用期内的员工离职问题,只要他们提前三天
递交一份详尽的
辞职申请书,将签署日期设定为当天,而申请离职的具体日子则为签署日期之后的第四天,便可顺利地完成通常的辞职程序,在这期间,他们的
工资会依照实际出勤天数正常发放。
到了第四天,劳动者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且确保有书面交接记录,双方严谨认真的签字确认(包含物品交接等事项)。
若劳动者
个人档案仍存放于公司内部,那么还需在那一天领取自己的个人档案(务必让公司贴好封口标签,以盖公章后方能领取),而这个文件应该得到本人妥善保管。
需要强调的是,
试用期辞职乃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益。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所在的用人单位,就有权与该单位
解约。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