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检察机关若决定对案件不予
起诉,则该涉事者本身将不会留下任何
案底记录。
所谓“案底”,实际上便是指相关人员曾实施过
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记录。
然而,当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案件审理,且经过最终判定认为相关责任方确有罪责时,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案底。
因此,当检察机关根据法定条款或特殊情况,依法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时,涉事者便无需承受案底之累。
经由上述解读可知,检察院所做的不予起诉决定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类型:首先是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资料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存在法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次是
酌定不起诉,这主要是针对那些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判处
法律制裁或免于
处罚的情况;
最后则是
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尽管在公安机关完成补充调查之后,检察院仍然无法获取充分
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而不得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