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凡未进行过
工伤鉴定的员工,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鉴定。
待确认其为
工伤之后,则可由
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若因雇主方缘故导致无法签订工伤鉴定协议的话,那么相关
赔偿义务将由雇主自身承担。
以下是构成工伤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1.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工作范围内,因为执行职务而遭受
意外伤害者;
2.在正式上班前或下班后在工作场地内,从事与业务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3.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内,因为听从指挥而遭受
暴力等意外伤害者;
4.患有
职业病的人员;
5.当员工处于公差出差状态时,由于公务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者失踪;
6.在
上下班的路途当中,遭遇的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
7.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必须予以
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况。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