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工伤认定书而言,其本身并无明确规定的
有效期,然而,若对
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相关单位或人员可依据法律
法规申请
行政复议,同样地亦有权直接向人
民法院就此提起
行政诉讼。
针对不服或是对复议决定仍有疑虑的情况,权利人自接到复议决断书之日起算,有十五日的时限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以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复议机构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做出
处理决定,那么申请人则享有在
复议期限届满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向人民法院正式
提出诉讼的权利。
作为
赔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在
工伤事件发生后,主动为员工
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可能因种种原因未履行该项义务。
在此种情形下,
劳动者可以自行提出申请;
如若个人未及时披露工伤情况且雇主亦无对应动作,最终导致
工伤申报超过法定时限者,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相应的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