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亦可由用人单位主动发起。
作为
劳动争议的重要
当事人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行使自身权益,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而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者,同样享有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权利。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表示,当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利依法选择采取调解、仲裁或者
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同时也强调了协商解决介于上述三种方式之间的灵活处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进一步阐明,如果劳动争议已经萌芽或出现,当事人则有权先行寻求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若调解无果,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仲裁请求,进入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
仲裁流程中。
当然,当事人亦可凭借其职权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申请。
在
仲裁结果公布之后,当事人若对此持有异议者,仍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