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行使合法权利进行会见时,被会见之人必须在会见笔录以及委托协议书上亲笔签字确认。
在
刑事侦查环节中,律师需按照以下程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方能成功
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提供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及其
复印件;
其次,需要
递交由委托人或其
代理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此类文书通常是由律师准备);
再次,需要具备律师事务所开具的《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这些前三种文件主要是由律师向办案机关递交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
而第四种文件则是专门为向看守部门表达律师有权会见
在押人员这一请求时所必备的。
另外,律师在向
侦查机关递交上述所有文件后,侦查机关会签发一份“关于会见的公函”,对此律师务必将该函与前述三个文件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共同提交给看守部门。
然而,如果所涉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律师须另外向看守部门提交由办案机关签发的《批准会见在押
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
辩护人或者由人
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
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
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
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