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对于
诉讼案件的
起诉过程中会明示被告有关事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自接到
侦查机关移送的
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未满三天,检察院便需要向被告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等关系人告知并告知他们有权利自行聘请
辩护律师。
同时,自法院接受
自诉案件之日起也要在三日内,向
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士,指示并告知他们具有委任辩护律师的合法资格。
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中,从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审讯阶段开始算起,无论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方,还是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甚至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各方,都可以在这个时间点内向法庭申请
委派自己的辩护律师进入到庭审环节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