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遗属生前所背负之
债务,可进一步划分为其个人负债以及与配偶共有的债务。
若此债务系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则妻子需承担偿还之责。
反之,倘若仅为丈夫单独背负的债务,妻子则无需就此负责,
债权人仅得以丈夫的财产为限进行求偿。
此种单独负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结婚以前所背负之
个人债务;
2.约定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将财产
平均分配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各自负担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属于自己独立资产或非法筹集资金所引发的负债;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
继承、受赠或
分家析产获得的财产归个人完全拥有的情况下,由此引发的债务被确认为
夫妻个人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私自资助与自己无
抚养义务之人所产生的债款;
6.在未征得对方的同意之下,一方向他人提供
担保从而导致的债务;
7.在未获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而引发的负债,该等债务主要是指那些不属于家庭日常事务管理权范畴内支付所产生的债务;
8.在
分居期间所背负的债务;
9.若夫妻双方已有约定应由某一方独自偿还的债务;
10.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该债务仅属于某一方的借款;
11.由于某一方个人的
违法行为所引发的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