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当一位丈夫背着他的配偶借钱时,这并不必然被视为是他们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是指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双方有义务为共同的生活,向第三方承担起支付
债务的责任。
对于背着配偶借出的款项是否归属为共同债务,我们应该首先弄清楚这些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的共同开销,以及是否得到了配偶的明确承认和同意。
以下是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可能遇到的不同情况进行的详细解释:首先,假设丈夫擅自背着配偶借入款项,但这些债务未能被用于夫妻两人之间的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当被认定是丈夫的
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向他人借款,并且这些借款被确认为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支出,那么,
债权人即使将这种行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提出要求,我们的司法机构也会支持这种说法。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就算债务确实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借款是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法院同样不会承认这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再者,如果在配偶知晓后对这笔债务表达了认可态度,那么,这笔债务就会变成夫妻的共同债务。
总而言之,共同债务通常是由夫妇双方共同分担偿还,具体的承担比例是没有固定的。
但是,如果夫妇双方因为
离婚而导致他们当前的
共同财产不足以匹配合适的债务偿还需求,或者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归属给了个人,那么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协商确定是否分摊债务,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请交给我们的司法机构去处理。
最后,我们还补充一点,即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半成员去世了,那么剩下的那一半成员必须严格承担起他们生前所负责的共同债务偿还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