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他人财产实施了2000元的破坏行为,尽管尚未构成性质严重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但仍须承受相应的
治安行政处罚。
该
处罚通常包括在五至十日内施行
拘留措施,同时附加罚款五百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对于情节更为恶劣者,将被处以十日到十五日的拘留期,并且同样可能面临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这是由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公私财物遭受损失超过五千元时,方能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立案门槛。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指那些出于个人某些特殊动机或目的,而蓄意非法进行公私财物的破坏乃至摧毁,且涉及金额较大或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则,故意毁坏公私财务者,当其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都应当按照
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追诉:即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2.毁坏公私财物达三次及以上;
3.召集超过三个人公开毁坏公私财物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