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纠纷,通常情况下,原房产的所有权属于何人,即意味着该房产将归属于其所有人。
然而,在此情况之外,只有在被拆房产的所有者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另作处理。
在进行
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所涉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状况、地理位置、实际使用需求以及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详尽的调查统计和登记记录,而相关的被征收人员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提供协助配合。
在针对房屋进行
拆迁行动时,针对该房屋的
拆迁补偿理应给予明确的房屋所有人。
若被拆迁的房屋为
夫妻共有财产,则在法律层面上儿媳妇有权获得相应的
安置房产权;
若涉及到的是公公婆婆家的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儿媳妇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在所有调查结果完成之后,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员公布。
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一般而言都是由拆迁实施方与被拆迁
当事人先行协商,通过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的形式加以确认,包括安置方式选择、安置地点安排及相关标准设定等事项。
但如遇双方未能就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仲裁申请都具有
合法性。
一旦主管部门对此问题做出裁定,该裁定便转变为了具有约束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