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
欠条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赢得官司。
在与
债务纠纷相关的审判过程中,
债权人手中握有的书面凭证亦即欠条乃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材料。
由于一份完备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欠条完全可以清晰地证实
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然而,仅仅依赖欠条作为唯一的证据,其在法庭上的采信力度着实微乎其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验证欠款发生缘由及其实质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尽可能地获取其他能够佐证借款事实的证据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新的
还款协议、对方承认曾借过款项的录音记录等等。
当然,倘若被告在法庭上直接承认了欠款事实的存在,那么通常情况下原告将会获得
胜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