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基于一份同样的双向承若责任的合约之上的。
彼此之间因这份共同的合约而产生互相负债的关系,执行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连带效应,进而形成了相应的代价利益交换关系。
单向承诺责任的合约并不涉及到代价利益交换的问题,因此也就不会出现后期执行对抗行为的可能。
2、订约双方必须遵循其中一方首先履行相应职责的原则。
在双向关系的合同中,通常情况下执行的过程会出现有先有后的现象。
这种执行秩序的确定,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也可以依据双方
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共识,亦或是按照商业习惯来进行安排。
3、当应当先履行职责的那个人无法满足或者执行得不够到位时,就会触发异时
履行抗辩权的生效。
具体说起来,就是没有先行承担义务但是已经到达了履行期限的那一方当事人拥有拒绝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权力。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