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方可得到法律许可:一、通过协议方式办理
离婚手续的法定必要条件。
1.双方须均为自愿提出
离婚申请,且协议内容必须是基于真心实意而达成,旨在解除当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2.双方必须就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处置问题达成合理约定并妥善处理,且无任何争议事项产生。
二、由人
民法院主导下的
诉讼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须进行相关的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后感情确实无法挽回,则应判定为调解失效,现决定准许离婚。
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人民法院应认定调解已经失效,裁决准许离婚:(1)
重婚或与第三人长期存在
非法同居住生活的;
(2)施加
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对
家庭成员进行严重虐待甚至遗弃的;
(3)有多次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难以纠正改善的;
(4)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离居住两年以上的;
(5)其他足以致使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