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为用人单位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后,用人单位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为此而产生的
劳动关系将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署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相互约定,双方均不能确定合同结束日期的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也可以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满足如下条件,无论是
劳动者提出还是同意延续或再次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明确提出签署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曾在所任职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
(2)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
合同管理制度或国企进行改革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还差十年未满;
(3)如果已经连
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自身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例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在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用人单位从与劳动者建立
雇佣关系的那一刻开始算起,若在一年内仍无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举将会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早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