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执法机构在附近场所执行的,对
刑事罪犯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
法律制裁。
拘留的时间长度为一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对于
累犯,数次
违法,必须接受罚款和警察局的惩罚,一般来说,一年内不能超过三次。
被告被宣告拘留的时间将自法院的宣判之日起开始算起,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宣判前被先行
羁押的情况下,那么他被羁押的每一天都会被等同于刑期的一天来计算。
至于
缓刑,它被简称为缓
量刑或暂缓量刑,这是针对那些在法律上有过错,已经被法院认定为
犯罪,但仍需接受
刑罚惩罚的行为者,首先需要宣布他们被定罪,但暂时无需执行已经判定的刑罚。
在具体的考验期限内,该考察机构会对这些罪犯进行特别的考查,并且会在这个期限内根据罪犯在这段时间中的表现,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应该适用具体的刑罚。
在
刑法学中,这种制度被定义为“缓刑”。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
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