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未能签署,则被视为双方之间已建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那些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却未能及时签署者,应从应
签合同之日起起算,按
双倍工资标准予以
赔偿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中倘若未载明具体日期将会被认为等同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续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依照
法规规定进行相应
续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员工
入职之日起已达到一年但仍未与之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则可视作用人单位与该员工已达成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协议的共识。
需要尤其强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日开始,就应当按照每月两倍
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费。
这一切均基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为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