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
遗嘱人,需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于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全面且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2.遗嘱内容须是遗嘱人真实意志的表达,若存在何种形式的强制或
欺诈参杂其中,所
立遗嘱则为无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
财产权益,务必属于遗嘱人的个人所有,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遗嘱中的财产系夫妻共有,那么该部分仅被视为部分无效,
继承人仅能根据遗嘱对遗嘱人依法享有的那部分遗产进行
继承,不能全部适用至整个房地产。
4.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不可假借他人之手、利用机器打印等手段完成,且遗嘱人还应在遗嘱上亲笔签字,注明制定日期。
至于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需要有两名及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
换句话说,若遗嘱人生存环境出现危机,需要设立
口头遗嘱时,也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
当危机状况得到解决之后,遗嘱人如有机会以书面或录音形式进行遗嘱设立的话,之前所设立的口头遗嘱便会自动失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