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离婚之后,未直接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往往需要依法缴纳
抚养费用,然而,在此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使得某些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无需缴纳抚养费用。
粗略概括而言,在
离婚诉讼期间,要求父母亲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由于给付方式无法按照原有
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所规定的金额进行支付,主要原因在于给付方向其长期患有重疾或者丧失劳动力,再加上缺乏经济来源支持,从而无法履行原本由其承担的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
然而,另一方面,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育的一方具有所需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
2.基于给付方因为触犯国家法律并被判处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被强制戒毒等
刑事惩罚,导致其经济实力受到了严重影响,使得其无法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来完成支付抚养费用的使命。
但是,一旦给付方从法律限制中获得释放,重新拥有了经济资源,那么其仍然应当遵守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用的职责。
3.当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选择了再次
结婚,且其新的配偶,即继父或者继母愿意负担部分乃至全额的小孩抚养费用,在这样的境况之下,父母亲中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会相应地缩减。
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拒绝进一步承担抚养费用,那么原生父母亲所负责的付款金额不得有所减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