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休
产假的时候,倘若所在雇主未能支付其相应薪酬,那么这无疑是一种严重
违规行为。
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具体规定,当女职工处于产假阶段时,其所享受的生育津贴,若是已参加了
生育保险的,那么就应按照该雇主上一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均收入水平,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若尚未参加生育保险,则应按照
女职工产假前的标准
工资额度,由雇主方承担支付责任。
对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的福利待遇方面,同样分为如下两大类情况:如果参保了生育保险,那么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雇主上一年的所有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给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反之,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那么雇主要依照雇员原有的薪资标准,全额支付产假期内的工资。
一旦雇主方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足额支付
产假工资,各位受害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揭发此事,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定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对
仲裁结果不满,还有权利通过
诉讼途径继续寻求公正解决方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