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
债务关系之中常常涉及到相互负有债务的情况。
所谓“互负债务”是指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互相依存、紧密相连的状况。
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履约及相应的履行对于他们来说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并且这种同等价值是需要得到各方
当事人共同认可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各自对应的给付义务,除了要考虑原有给付义务的延长期限或者形式上的变更之外,还应考虑到债务未能按时履行的
赔偿责任以及当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解除之后双方关于
恢复原状的义务。
尽管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上,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在双务合同中所产生的义务,但其实它的法律原理建立在债务之间的相关性之上,而且债务未能按时履行的赔偿责任与对方的主要给付义务之间并不会失去其应当有的关联性。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