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若某些情况下,夫妻间存在
债务处理问题时,可按照以下七种原则进行处理:1、如果
债务在形成时,
债权人和负债者已经提前明确约定为某一方的
个人债务,例如在书面文件(例如借据)上明确注明是个人债务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便自动视为个人债务;
2、对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获得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将这些财产归属于各自所有,此后,当夫或者妻的其中一方需要向外承担债务时,如第三方知晓上述约定的前提下,应以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3、若有
证据证明债务并非在夫妻关系持
续期间发生的,此时便应当被视为个人债务。
这其中包括了在
结婚之前或者
离婚之后形成的债务,通常会被判断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给出确凿的证据表明所要承担的债务是为了婚后家庭生活所需而产生的;
4、同样地,如果有证据表明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的婚姻生活之中,那么这样的债务也应该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在此阶段,我们主要需要考虑的就是债务的借款行为与婚后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合理性因素;
5、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比如当夫妻中的一方由于侵犯他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而产生的债务,由于其性质和法律特征具有独特性和专属性,所以即使在婚姻关系中并未作出任何约定且也无需由
侵权人亲自承担该责任,也应该被视为个人债务;
6、如果是在婚前或是婚后因为
遗嘱或
赡养遗赠协议的缘故,单独
继承了财产及其相应的债务,那么这种类型的债务理应被认为是个人债务的范畴;
7、最后一种情况是当夫妻中的一方由于违反了
刑事法律、行政
法规或是违背了社会公德而需要承担的或者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是由该义务进一步形成、变化、更新的类似债务,都应该认为是个人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