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协议书能否进行变更的问题,需基于两种不同情境作出具体分析:首先,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进行变更的可能性;
然而,当夫妻双方在签署完整的离婚协议书之后,共同提步至民政局进行
离婚登记之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除了需收留离婚协议书之外,还需亲自前往民政局进行相关程序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成
协议离婚的全部流程并正式生效后,离婚协议书方能随之生效。
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其存在被变更的可能。
其次,若夫妻双方已经完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在离婚登记正式生效之际,离婚协议书也将同步生效。
对于各方
当事人而言,都应依照离婚协议书所规定的内容,切实履行己方对应的权利以及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