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置疑,
债务人理应承担起清偿已承揽
债务的责任,然而实际上却有人借着变更资产所有的途径,或者把原本实物质
抵押物等形式变相逃避债务。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现提供以下几个有效应对策略供参考:首先,
债权人可以运用他的
撤销权利,针对债务人在恶意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在对债权人权益构成实际侵害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寻求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不合理举动。
其次,债权人也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确认将资产非法转至第三方以回避实质性债务的行为为无效
诉讼请求。
最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到可能由于某一方
当事人的不当作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于执行或者损害到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时,如依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对该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等处理行动。
即使当事人并未提出类似申请,在法院认为有必要实施保全步骤时,也可以作出类似的裁决。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