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取消婚约的途径包括:向人
民法院提交关于取消婚约的申索,鉴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后确认确实符合取消婚约情形的,其应该收回双方的
结婚证书并将判决结果有效地寄送给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
另外,也可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
递交取消婚约的
申诉,为此,您需要准备以下证明文件:(1)您自己的
身份证明以及结婚证
复印件;
(2)明确指出请求取消婚约的书面申请书;
(3)由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文件,以此证明您可能是因为遭受强迫与对方
结婚;
或者直接寻求人民法院的协助以获取
判决书,证明您曾经受到他人的威胁而
被迫结婚。
如果经过婚姻登记机构的严格审察,发现确实存在由于受到外界压力而缔结此婚姻,并且该婚姻并不涉及到婚姻中的
子女抚养权、财产及
债务等复杂问题的,相关机构会依法取消此婚姻关系,宣布原结婚证作废。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
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